【倍特專欄】美國對聚乙烯PE零售包裝袋作出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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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透露,2021年7月6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自馬來西亞、中國和泰國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Polyethylene Retail Carrier Bags)作出第三次反傾銷快速日落復審終裁,對進口自印度尼西亞、中國臺灣地區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作出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傾銷稅,將導致馬來西亞涉案產品的傾銷以101.74%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中國涉案產品的傾銷以77.57%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泰國涉案產品的傾銷以122.88%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的傾銷以85.17%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中國臺灣地區涉案產品的傾銷以95.81%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越南涉案產品的傾銷以76.11%的傾銷幅度繼續或再度發生。涉案產品的美國協調關稅稅號為3923.21.0085。
回顧2003年7月16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進行反傾銷調查。2004年6月18日,美國商務部對該案作出反傾銷終裁。2004年8月9日,美國正式對中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征收反傾銷稅。繼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第一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后,2010年7月7日,美國第一次延長中國、泰國和馬來西亞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繼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涉案產品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后,2016年5月5日,美國第二次延長中國、泰國和馬來西亞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
回顧2009年4月27日,美國商務部對原產于中國臺灣地區、印尼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塑料袋進行反傾銷調查,對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塑料袋進行反補貼調查。2010年5月4日,美國正式對印度尼西亞、中國臺灣地區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征收反傾銷稅、對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征收反補貼稅。繼美國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涉案產品作出雙反第一次日落復審肯定性終裁后,2016年5月5日,美國第一次延長印度尼西亞、中國臺灣地區和越南涉案產品的反傾銷稅以及越南涉案產品的反補貼稅。
2021年4月1日,美國商務部發布公告,對進口自馬來西亞、中國、泰國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啟動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進口自印度尼西亞、中國臺灣地區和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對越南的聚乙烯零售包裝袋啟動第二次反補貼日落復審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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